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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运作规定》修订条款对券商资管业务的影响

券商合规小兵 合规小兵 2023-02-12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运作规定》修订条款对券商资管业务的影响


2018年10月,证监会发布资管规定并持续推动行业私募资管业务规范整改、平稳转型。在行业内各方共同努力下,除少量按照监管政策允许进行个案处理的产品外,绝大多数存量业务已完成规范整改,行业风险显著降低,业务结构持续优化,私募资管业务逐步回归本源,进入规范有序发展的新阶段。

为进一步巩固资管业务规范整改成效,更好发挥私募资管业务服务实体经济功能,促进形成专业稳健、规范发展的行业生态,证监会在总结资管业务规范整改经验基础上,积极回应市场合理诉求,针对部分规定适应性不足等问题,对资管规定作了修订。2023年1月13日正式发布了经过征求意见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范性文件《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运作规定》”),修订后的新规定将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一、《管理办法》中相关要求


1明确资金账户进出原则

《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履行以下管理人职责:

新增“(九)保证向投资者支付的受托资金及收益返回其参与资产管理计划时使用的结算账户或其同名账户;”

解读:经营机构应当履行保障投资者资金、收益安全的职责、“原账户进出”的反洗钱政策。


2简化产品成立验资备案要求

《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募集金额缴足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由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公告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在受托资产入账后,由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书面通知投资者资产管理计划成立。

删除“原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委托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在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资产管理合同、投资者名单与认购金额、资产缴付证明等材料报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应当制定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规则,明确工作程序和期限,并向社会公开。

删除此前“备案前不得开展投资活动,仅允许开展现金管理类投资”的限制。”

解读:免除了募资完成后的验资义务,减轻了管理机构的负担,并进一步简化了备案报告事项,最大限度减少多头报送的情况,同时取消“备案前不得开展非现金管理类投资活动”。


3放宽被动超标调整时限要求

《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合同约定的投向和比例进行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运作。

资产管理计划改变投向和比例的,应当事先取得投资者同意,并按规定履行合同变更程序。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之外的因素导致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比例或者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二十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确有特殊事由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调整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解读:放宽要求,原调整时限为15个交易日,此次调整为20个交易日。


4强化履行主动管理职责

《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切实履行主动管理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其他机构、个人或者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

(二)由委托人或其指定第三方自行负责尽职调查或者投资运作;

(三)由委托人或其指定第三方下达投资指令或者提供具体投资标的等实质性投资建议;

(四)根据委托人或其指定第三方的意见行使资产管理计划所持证券的权利;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解读:此条对资管计划管理人提出了强化主动管理的各类具体要求,禁止规避监管等任何形式让渡管理责任的情形。将委托人提供“投资指令或提供投资建议”修改为“具体投资标的等实质性投资建议”,体现的是“实质大于形式”原则。


5强化关联交易管控

《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关联交易认定标准、交易定价方法、交易审批程序进行规范,不得以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利益输送、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从事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合同约定,事先取得投资者的同意,事后及时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解读:加强关联交易报告事项,缩减关联交易报送机构范围。一方面要求只要涉及关联交易,相关机构就要报告,此前仅要求重大报告;一方面取消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二、《运作规定》中相关要求


1优化资管计划分期缴付安排

《运作规定》第五条  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募集规模不得低于1000万元。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募集期自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不得超过60天,专门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募集期自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不得超过12个月。

封闭式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参与资金,但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中事先约定分期缴付资金的有关安排,并明确相应的违约责任。单个投资者首期缴付金额不得低于合格投资者参与单个资产管理计划的最低投资金额,所有投资者首期缴付金额合计不得少于1000万元。

解读:本条统一了各类私募资管计划的成立规模,对各类资管计划的募集期/出资缴付安排做出的差异化制度安排。与旧规相比,新增封闭式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分期缴付安排,删除全部资金缴付期限不超过3年的规定,首轮实付金额1000万要求不变,同时要求单个投资者满足资产管理计划最低投资金额。


2明确自有资金投资要求

《运作规定》第十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自有资金参与、退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告知全体投资者和托管人,并取得其同意;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持有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子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其自身或其子公司管理的单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合计不得超过该资产管理计划总份额的50%。中国证监会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自有资金投资比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客观因素导致前述比例被动超标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依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及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及时调整达标。

为应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巨额赎回以解决流动性风险,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情形,在不存在利益冲突并遵守合同约定的前提下,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子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及其后续退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可不受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限制,但应当及时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解读:(1)本条明确资管计划管理人自有资金可以跟投,但对于持有期限有6个月的最低要求,同时在参与、退出时需要提前告知投资人、托管人。同时新增自有资金参与、退出投资者和托管人是需要其取得同意的要求;(2)放宽投资运作部分限制性指标。取消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单个集合资管计划不得超过该计划总份额20%的要求;将适用50%投资比例的主体由附属机构调整为子公司。


3强化逆回购管控要求

《运作规定》第十九条 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证券逆回购交易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加强流动性风险和交易对手风险的管理。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合理分散逆回购交易的到期日、交易对手及回购证券的集中度。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按照穿透原则对交易对手的财务状况、偿付能力及杠杆水平等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对不同的交易对手实施交易额度管理并进行动态调整。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证券逆回购交易质押品管理制度,根据质押品资质审慎确定质押率水平,持续监测质押品的风险状况与价值变动,质押品按公允价值计算应当足额。

解读:按穿透原则加强逆回购交易管理。同时对于资金出借要求加强逆回购流动性及交易对手风险管理,控制集中度并合理分散进行额度管理、质押品管理。


4收紧杠杆比例上限,防堵结构化发债行为

《运作规定》第二十九条 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同一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发行的债券的比例超过其净资产50%的,该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20%。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不受前述规定限制。

解读:收紧杠杆比例上限,防堵结构化发债行为,明确资管计划投资单一债券比例超过其净资产50%的,该资管计划负债杠杆比例不得超过120%(正常的杠杆比例是200%,分级的是140%)。


5明确业绩报酬提取要求

《运作规定》第四十一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可以与投资者在资产管理合同中约定提取业绩报酬,业绩报酬应当计入管理费。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坚持公平对待投资者、长期业绩导向和适当激励原则,合理设定业绩报酬的提取频率、比例,以及包括业绩报酬在内的管理费的收取比例上限,确保业绩报酬提取与资产管理计划的存续期限、收益分配和投资运作特征相匹配。

业绩报酬应当从分红资金、退出资金或清算资金中提取,从分红资金中提取业绩报酬的频率不得超过每6个月一次。业绩报酬的提取比例不得超过计提基准以上投资收益的60%。

解读:(1)明确了提取频率;(2)新增业绩报酬应当计入管理费且此次新规明确业绩报酬仅从分红资金、退出资金或清算资金中提取;(3)明确了业绩报酬计提的最大比例为不能超过业绩报酬基准以上投资收益的60%。








结   语


随着资本市场改革持续深化,资管行业快速发展,行业内外部环境已发生较大变化,资管公司也需根据内外部环境及时调整合规管理关注要点,确保券商资管业务稳健、合规、高效发展。特别感谢光证资管共同撰稿,就《管理办法》及《运作规定》的修订从关联交易、杠杆比例等多个角度解析了非常实务合规管理要点。


来源:光大普法 光大证券法律合规部子公司管理团队&光证资管联合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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